企业邮局案例,看企业邮局公司拒赔的典型事例

作者:太平洋在线娱乐网站 发布时间:2024-11-25 20:44

太平洋在线邮局注册■■■■■企业邮局对于我们的生活有一个保障的功能,它可以让我们自己安心,也可以让家人放心。那么企业邮局到底是什么保障我们的呢?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关于企业邮局的案例,首先来看看企业邮局案例的基本案情:陈某之父陈某康,因右肺腺癌于2022年8月10日入院治疗,至2022年8月24日病情平稳后出院。2022年8月25日,陈某为陈某康在被告处投保了8万元的身故险和附加太平洋险,陈某和陈某康均在“询问事项”栏就病史、住院检查和治疗经历等项目勾选为“否”。双方确认合同自2022年9月2日起生效,2022年9月6日至2024年6月6日,陈某康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疗,2024年9月11日,陈某康以2024年3月28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太平洋企业邮局金。企业邮局公司经调查发现,陈某康于2022年3月10日入院治疗,被确认为“肝炎、肝硬化、原发性肝癌不除外”,因此被告于2024年9月17日以陈某康投保前存在影响该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,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,向原告送达解除企业邮局合同并拒赔的通知。

■■■■■法院认为:投保人陈某在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住院治疗好转后,于出院次日即向被告投保,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企业邮局人陈某康患有右肺腺癌的情况,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,依据《企业邮局法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,企业邮局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。

■■■■■通过本案,我们可以对企业邮局有一个理解: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投保前已经发生的企业邮局事故,以及在企业邮局合同成立两年后索赔是否应当得到支持,仍然是一个法律空白。套用《企业邮局法》第十六条规定的,变相鼓励恶意骗保,因此,在权衡了被企业邮局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了良好的企业邮局秩序后,本案作出了判决,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经验。企业邮局合同是射幸合同,对将来是否发生企业邮局事故具有不确定性。但在企业邮局合同成立之前已发生投保事故,随后再投保,其具有主观恶意,系恶意骗保的不诚信行为,并违反企业邮局合同法理,此时应赋予企业邮局公司解除权,因此企业邮局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企业邮局事故的,企业邮局公司不应赔偿。